律师观点分析
大额“借款”仅凭借条起诉 无证据证明款项交付被判驳回
——陈某与纪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代理概况
1、【审理法院】南京市玄武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号】(2017)苏0102民初8214号、(2018)苏01民终1735号
3、【当事人】陈某
4、【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5、【案件结果】一审判决驳回纪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情简要及代理工作:
陈某与纪某于2011年相识,并于2012年发生婚外情关系。在双方婚外情关系期间,陈某向纪某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纪某人民币10万元。标注的日期为:7月31日,无年份标示。但陈某未实际向纪某借款,纪某在双方发生矛盾后,采取偷偷录音的方式录取陈某录音,录音中陈某因与纪某吵架,不耐烦的表示“2个月将10万块钱给你”。随后纪某持借条与录音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本付息。陈某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
本律师介入后,开展如下工作:1、要求纪某提交录音证据的完整音频,发现纪某将录音进行了部分截取,完整录音中显示双方系在争吵后,陈某为平息纠纷,极不耐烦地表示“还款”,并非真实认可借款事实;2、搜集陈某与纪某长期以来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陈某多次与纪某提及“借条是在某种特殊情形下形成”,纪某未提出异议;陈某还曾质问纪某“是否可以真的借款10万”,纪某不予认可;另计纪某自身在聊天中多次将所谓欠款数额混淆,时而称是10万,时而称是20万。
依据上述证据,应诉过程中我方提出对借款真实性的否定,且因纪某不能提交任何款项实际交付的凭证,法院判决其败诉。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纪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四、律师分析及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诉请要求还本付息,必须尽到两项举证责任:1、借款的合意(如借据、借款合同等);2、款项交付的凭证(如取款记录、收条、转账凭证等)。本案中,纪某虽然提交录音显示陈某在嗣后有“还款”的意思表示,但是基于双方不正常关系,且双方长期以来的聊天记录中对该“借款”真实性有过多次质疑性的讨论,即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产生了疑问,使得本案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纪某的举证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而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请。二审法院对此有一段论述:“1.案涉借条出具时,无论是纪某主张的2015年7月31日还是陈某主张的2014年7月31日,双方当事人均处于亲密的男女朋友关系期间。2.从双方当事人在借条出具后的聊天内容看,陈某多次否认了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并提出借条是在某种情形下写的,纪某在聊天中并未对此予以明确反驳。因此,纪某仍需就其实际向陈某交付了讼争的借款进一步举证证明,而纪某未能就此充分举证。虽然在双方之间的谈话中陈某说把10万元还给纪某,但仅以此尚不足以推翻前述聊天记录所反映的内容。”对此论述准确精到。
【律师提示】实际借款中非常常见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情形,但是律师提示即使以现金交付,亦必须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取款的记录、现场拍照取证等,否则难以保障出借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