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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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嫌价低 被判过户还需承担违约金

发布者:张龙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4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嫌价低 被判过户还需承担违约金

——陈某与刘某、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代理概况

1、【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号】(2017)苏0106民初2784号、(2018)苏01民终3298号

3、【当事人】陈某

4、【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5、【案件结果】一审判决刘某、潘某配合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情简要

2015年1月7日,陈某(乙方)与刘某、潘某(甲方代理人)及案外人南京大贺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丙方)就本市鼓楼区燕江园27幢5单元702室房屋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甲方原承租人潘某堂因病去世,其配偶刘某继续承租该房屋,且承诺将该房屋参加房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将该房屋以48万元出售给乙方;乙方于2015年1月7日支付定金1万元;待刘某房屋租赁证办理出来后同时达到下关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口头承诺能够参加房改,且刘某提供了所有参加房改的材料,乙方再支付定金7万元;待以刘某名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来后,双方办理过户或办理委托公证,公证为1周年;待甲方将该房屋内户口全部迁出后,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40万元;若甲方不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造成不能正常交易,则甲方违约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同时支付丙方服务费1万元;乙方于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时支付丙方中介服务费1万元,且过户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等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陈某向刘某、潘某支付定金及购房款共215000元,刘某、潘某将房屋交付陈某。但其后,刘某、潘某认为房屋出售价格过低,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陈某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金。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刘某、潘某配合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四、律师分析及提示

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某、潘某负有配合办理过户的义务,其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以房屋售价过低为由要求加价,显然违背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亦与诚信原则有悖,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律师提示】房屋价值较高,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慎重考量,或委托律师进行相应尽职调查。否则一旦签订合同约定相应权利义务,嗣后再生其他异议,则为时已晚,难以保障自身权利。本律师在执业过程总经常遇到当事人签订合同不久即生悔意的情形,建议提前委托律师代为审核案情,给出相应意见,如此方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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