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起特殊的不起诉案件。
特殊之处,并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当事人Z某某在本案发生仅两个月前亦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作出了一次相对不起诉。
本案盗窃多次金额超过较大标准数倍,单独来看,仍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即检察院仍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但结合前案,同种罪再犯,主观方面往往会被认定为恶性较大,争取再次不起诉的难度极大。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我与检察官沟通不起诉事宜时,检察官很惊讶地问辩护人是否了解Z某某之前曾有过一次不起诉的“前科”?
但在提交当事人学习证明材料及多次沟通之下,最终打动了检察官,检察官再次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两次盗窃都没留刑事案底,当事人为自己幼稚糊涂的行为深感后悔,对检察官的宽容和律师的努力表达了真诚的谢意。
邢环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