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钦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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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承揽工程甲方逾期拒付进度款,守约方发函解约全额获偿

发布者:王钦权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0日 44人看过 举报

2026-08-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甲乙双方就村口牌楼维修项目订立承揽合同,约定由承揽方负责旧牌楼拆除、石材加工与现场安装,定作方提供付款,合同总价 10 万元。后续因更换挂梁石材,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总价款上调至 13 万元,同步变更付款节点:承揽方将全部石材运送至施工现场时,定作方需支付 6 万元进度款。 合同履行阶段,承揽方按期完成旧牌楼整体拆除,后按约定加工石材并运送至施工场地,当日通过线上通讯工具告知定作方石材已到场,催促对方支付对应进度款。定作方仅累计支付 4 万元前期款项,以需要村委出具证明材料为由拖延付款,该证明材料并未写入合同付款条件条款。 石材到场数日后,工地发生施工人员意外伤亡事故,定作方仍未补齐 6 万元进度款。承揽方多次沟通催告无果,于同年 4 27 日通过线上渠道向定作方发送书面解除告知函,明确因对方迟延履行主要付款义务,正式解除两份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进度款及合同约定违约金。 此后案涉牌楼工程由第三方施工单位完工,承揽方已运至现场的石材无法取回,双方就合同是否解除、进度款是否应当支付、违约责任承担产生争议,承揽方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合同解除、支付 6 万元进度款及对应违约金。

初步判断

案涉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条款履行义务。合同清晰约定石材到场即为支付 6 万元进度款的触发条件,定作方提出的额外证明材料要求无合同依据,不能作为拒付进度款的合理抗辩。 定作方逾期不支付核心进度款,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承揽方催告后仍未履行,承揽方依法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合同即解除,合同解除不影响守约方主张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款项及违约金。承揽方已完成拆除、石材供货义务,石材无法返还,主张全额进度款与违约金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诉讼请求大概率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难点

第一,施工伤亡事故易混淆责任边界,定作方试图以事故为由抗辩拒付工程款,需区分人身损害纠纷与承揽款项纠纷为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事故不免除定作方约定付款义务。第二,无纸质送达凭证,解除函仅通过线上微信发送,需完整留存聊天记录佐证通知已有效送达,证明解除行为具备法律效力。第三,石材已交由第三方使用,无法现场清点返还,需举证石材已完整送达工地、全部用于案涉工程,论证款项支付无需以完整安装完工为前提。第四,定作方单方增设合同外付款前置条件,需梳理合同原文,证实不存在出具村委证明的付款要求,反驳对方不合理抗辩。

案件证据清单

1.承揽合同、补充合同原件,证明双方承揽关系、总价款、各阶段付款节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2.双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承揽方完成旧牌楼拆除、石材运送至工地并及时告知定作方;

3.微信发送的解除合同告知函完整截图,证明解除通知于 4 27 日送达对方;

4.收款记录,佐证定作方仅支付 4 万元前期款项,6 万元进度款分文未付;

5.现场相关沟通记录,证明定作方以合同外证明材料为由拖延付款;

6.工地现场相关记录,证实石材已运送至项目场地且后续由第三方接手施工。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认定定作方未按约定支付石材到场进度款构成违约,承揽方单方解除合同合法有效,确认两份合同于告知函送达当日解除。判令定作方十日内支付 6 万元工程进度款,同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 5000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定作方承担。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律师专业点评

本案是典型承揽合同定作方逾期付款引发的合同解除纠纷,清晰体现《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法定解除、违约责任的适用规则,具备较强实务参考价值。首先,承揽合同付款节点应当严格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增设付款前置条件,定作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石材验收需要村委证明,该抗辩自然无法获得法院采信,提示市场主体订立合同时需将全部付款条件、验收标准白纸黑字固定。 其次,法定解除权行使有明确法定流程,当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守约方需先行催告,再发送书面解除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线上发函截图成为核心证据,证实解除通知有效送达,是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时间的关键,可见线上通讯记录在商事纠纷中具备完整证据效力。 再者,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行主张。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合同解除后不能再索要违约金,但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守约方有权同时主张已履行部分对价与合同约定违约金,本案中法院全额支持进度款与违约金,正是该法条的直接适用。 另外,本案出现施工安全事故却未影响工程款主张,核心在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承揽价款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二者互不抵消,定作方不能以第三方安全事故拒付已产生的承揽报酬,两类纠纷应当分开协商或诉讼,避免混同维权导致诉求受阻。整体来看,本案证据链条完整、法律关系清晰,守约方规范履行催告、解约流程,最终全部诉请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建议

1.订立承揽、工程类合同时,细化全部付款节点、验收标准、材料交付凭证,不使用模糊表述,不口头约定额外付款条件,所有变更事项均签署书面补充协议,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2.合同履行全程留存完整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送货单据全部备份,材料进场、交付时主动拍照留证,固定履约完成的客观事实。

3.遇对方逾期付款,先书面催告并留存催告记录,催告无果后发送正式解除通知,优先采用线上 + 书面邮寄双重送达方式,确保对方签收,锁定合同解除时间。

4.区分不同法律纠纷,工程施工伤亡、质量纠纷、价款纠纷分开处理,不能以其他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到期应付款项。

5.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设置清晰计算标准,发生违约时可同步主张欠付款项与违约金,最大化维护自身经济权益;若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钦权律师,211、985重点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毕业,复合的学历背景,现担任多家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52 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