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兰祥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知识产权

    擅长领域:商标著作权专利反不正当竞争

  • 服务时间:09:00-21:00

  • 咨询热线:15216402997查看

  • 执业律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宜宾XX公司与德州XX公司、山东XX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上官兰祥|时间:2020年11月27日|2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宜宾XX公司与德州XX公司、山东XX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德中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宜宾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XX,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XX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二路(XX),法定代表人:A,经理,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XX河店,住所地:齐河县城齐鲁大街西首路南XX,负责人:A,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XX公司诉被告德州XX公司、山东XX河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XX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XX公司、山东XX河店的起诉系其真是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宜宾XX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张小雪人民陪审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A

  • 全站访问量

    58244

  • 昨日访问量

    7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上官兰祥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