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上官兰祥|时间:2020年11月29日|1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金利来中国XX公司与新泰市XX、新泰市XX汶南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泰知初字第13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XX,负责人和国林,经理,委托代理人上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XX,负责人和国强,经理,委托代理人上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利来中国XX公司与被告新泰市XX、新泰市XX汶南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XX公司负担,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B人民陪审员 C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