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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律师|上海民商法律师:控股股东长期滥用权利压榨小股东,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权退出吗?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10月30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8次举报
2026-10-30

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压迫回购退出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的答复是:可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增的退出通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89条第3款,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款不以特定决议和投反对票为前提,小股东可以直接主张。

本文速览

· 第89条第3款为受压榨股东设法定退出通道。

· 滥用行为严重损害权益是核心构成要件。

· 回购价格按合理标准确定并可诉请评估。

一、压迫回购的新规则在法律上如何适用?

第89条第3款是针对压迫情形的独立请求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89条第3款,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为受挤压的小股东提供了不必解散公司的法定退出路径。

与第1款异议股东回购的条件不同。第1款针对连续五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特定决议事项,以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为前提;第3款直接指向滥用行为本身,无须特定决议存在,两类情形的构成要件应分开把握。

收购价格与后续处理有明确安排。价格参照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与同业估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委托评估;公司依第4款因第3款情形收购的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程序闭环完整。

二、滥用权利的认定与举证怎么把握?

滥用行为的类型相对开放。长期拒不分红却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恶意稀释小股东持股、排斥其参与经营、阻挠知情权行使等情形,都可能构成滥用;判断核心是行为是否超出正常商业安排并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严重损害是入门槛的事实要件。偶发的程序争执或者阶段性利益分歧通常不够,须达到权益被持续性、实质性侵蚀的程度;小股东应当围绕损害的持续性与金额组织证据,把压榨过程按时间线完整呈现。

与第21条赔偿请求并行不悖。依照第21条,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回购解决身份与退出问题,赔偿解决损失填补问题,两条路径可以同时主张,救济不打折。

三、小股东最容易踩哪些坑?

误区一是把日常摩擦包装成滥用。会议座位、报销审批这类纠纷撑不起严重损害的门槛,泛泛控诉只会稀释真正有分量的指控;聚焦资金占用、利益输送等硬伤,证据的锋利度决定案件的成色。

误区二是只算情绪账不算经济账。退出价格才是落袋的现实,净资产缩水、公司被掏空后的估值下滑,都直接折损回购对价;行动要趁损害扩大之前,账面越拖越薄,别等公司被搬空再退出。

误区三是证据平时不留存。决议记录、财务资料、往来函件散落各处,主张滥用时拼不出完整链条;知情权用足、材料按时归档,平时的功课才是诉讼时的弹药,临时抱佛脚来不及。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损害正在持续的情形:先以知情权之诉固定财务证据,书面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留痕;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建议同步测算回购价格区间,为协商与诉讼两套方案备好数字底稿。

准备退出清算的情形:依第89条第3款发函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限期协商;不成的及时起诉并申请评估,损害赔偿与回购请求统筹设计,把退出与追责一次办完,别分头消耗。

五、实务提示

适用要点:起诉前把滥用行为按时间线整理成清单,每项对应证据与损害金额;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建议同步核查公司章程有无退出价格机制,章程有约定的优先按约定展开谈判。

价格谈判要点:净资产法、收益法与同业比较三条口径并列测算,评估机构的选择提前沟通;价格之争是这类案件的最终战场,测算越扎实,谈判桌上越少让步,别把定价权拱手让人。

争议路径:先函件请求收购,再诉请法院定价;滥用的认定与赔偿口径存在个案差异的,以受诉法院最新要求为准,回购与赔偿两条诉求分层列明,保全控股股东关联财产,防止拿到判决丢了执行。

常见问题解答

问:公司连年亏损,回购价格会不会低到没有意义?

答:价格以收购时点的合理价值为基准。亏损影响估值,但滥用行为造成的贬值不应由小股东承担,可以主张以未受侵蚀状态下的价值为参照测算差额。行动上尽早启动程序止住损害扩大,同时申请调取完整财务资料,把贬值原因拆清楚,别被动接受一个被掏空后的数字。

问:控股股东不是直接股东,通过多层架构控制公司,还能适用第89条第3款吗?

答:实质控制同样有适用空间。条文指向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关联架构实际支配公司表决与经营的,司法实践可能作实质认定,但论证负担更重。行动上把控制链条、资金往来与支配事实梳理成图,必要时将关联主体一并纳入主张,具体认定口径以受诉法院最新要求为准。

问:我已经提起了解散公司之诉,还能改走压迫回购吗?

答:可以评估转换路径。解散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要件,回购以滥用与严重损害为要件,两者要件不同;尚未判决的,可以与公司协商以收购方式使公司存续,这也是纠纷化解的常见结局。行动上把两套主张的成本与周期摆到一起比较,选落袋更快的那条路。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