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回购主体切换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的答复是:有约定可以,无约定难以直接追加。公司回购的履行受资本维持约束,公司无力履行时,投资人若与创始人签有回购承诺、连带或者差额补足安排的,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向创始人主张;未作约定的,直接要求创始人兜底通常缺乏合同依据,需结合其行为另寻请求权基础。
本文速览
· 公司回购的履行以先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
· 创始人兜底义务须以合同约定为请求依据。
· 无约定的须沿法定责任路径另寻主张依据。
一、公司回购为什么会出现履行不能?
公司回购以资本维持为底线。按现行裁判口径,公司履行股权回购义务须先完成减资程序,未减资的回购请求通常难以获支持;公司持续亏损或者无减资可能时,回购在法律与事实上都会陷入履行不能,这是对赌纠纷最常见的僵局。
履行不能不消灭合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回购不能的,投资人可以主张赔偿,但落袋程度取决于公司财产状况,这正是投资人转向创始人的现实动因。
主体切换的依据只能是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合同相对性之下,创始人的义务来自其签署的承诺条款;没有签署的,不能仅因他是实际控制人就被追加为回购义务人,请求权基础必须落在合同条款或者法定责任上。
二、向创始人主张回购义务的路径怎么设计?
优先激活合同内的兜底条款。回看交易文件中的创始人回购承诺、连带责任、差额补足与违约金条款,签署了相应安排的,直接依约主张,违约金标准还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一并主张,合同文本是第一顺位的武器。
未约定的沿法定责任路径寻找抓手。创始人抽逃出资、违规担保、滥用控制权转移公司财产,造成公司无力回购的,可以沿损害公司利益的路径主张赔偿,符合条件的同步推动股东代表诉讼,把责任财产的来源面尽量撑开。
协商重签往往是现实解法。公司无力履行时,与创始人协商由其个人受让股权、分期支付或者以股抵债,签署新的回购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把僵局转化为可执行的安排;谈判让步换执行可能,比空判划算。
三、投资人最容易踩哪些坑?
误区一是把公司与创始人的义务混作一团。起诉时只列公司,赢了官司执行不到钱;回购义务人与兜底责任人分开评估,签约时就把创始人个人责任条款锁死,事后才有第二落点可追。
误区二是拿着对赌协议直接告创始人。创始人未签署回购条款的,协议对其没有拘束力,硬诉只会收获一纸驳回;先梳理签署主体与担保结构,再确定被告名单,起诉状上的名字决定结局。
误区三是忽视对创始人偿付能力的审查。创始人名下股权、房产早有质押冻结的,胜诉也只是数字;主张之前先做财产线索排查,保全申请与起诉同步提交,晚一步资产就换一个主人。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有创始人兜底条款的:触发回购条件后按约定书面主张,列明回购价款计算与支付期限;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建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协商不成的直接起诉,别把除斥与时效问题拖成障碍。
无兜底条款的:梳理创始人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与抽逃线索,评估法定责任路径的可行性;谈判窗口同步打开,以个人受让、分期支付或者以股抵债重签协议,把纸面权利换成可执行安排。
五、实务提示
条款设计要点:投资协议中让创始人个人签署回购承诺、连带责任与差额补足条款,配偶同意与财产清单一并落实;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建议约定回购触发后的通知与付款节点,违约后果写足分量。
证据归档清单: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回购触发文件、催告函件、公司财务资料、创始人财产线索成套保管;回购之争最终是执行之争,财产线索从签约那天起就要积累,别等到起诉前才找。
争议路径:先函件主张回购,再视约定主体起诉;公司回购的减资前置口径以受诉法院最新要求为准,创始人个人的回购与赔偿请求按合同路径推进,保全先行,两条线不要互相等待。
常见问题解答
问:创始人个人回购还需要公司减资吗?
答:不需要。减资前置针对的是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的情形,创始人个人以自有财产受让股权并支付价款的,属于普通股权转让交易,不涉及资本维持问题,履行障碍比公司回购小得多。行动上明确约定由个人支付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把付款主体、付款期限写清楚,避免款项来源引发新的争议,也别让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付款。
问:公司回购请求被法院驳回后,还能再向创始人主张吗?
答:看是否有独立依据。对公司回购的判决不当然排除对创始人的合同请求;创始人签有兜底条款的,可以依约另行主张,时效与除斥期间单独计算,前后两案互不排斥。行动上先核对条款签署主体与付款义务结构,再设计新一轮诉求,把创始人财产线索与保全准备做在前头,别把两案当成一个案子办,也别在空窗期坐等时效流逝。
问:回购价款约定过高,创始人能要求调低吗?
答:原则按约定执行,显失平衡的可抗辩调整。回购价款通常按本金加固定回报计算,属于各方真实意思,一般应予尊重;约定明显过高且对方主张调整的,法院会参照资金成本与实际损失衡量,违约金部分依第585条可请求调减。行动上价款条款设定时贴近合理区间,减少事后被砍的空间。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俞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