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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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事再审律师推荐:再审审查阶段是否停止原判决执行?一文讲透你的权利与风险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9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9次举报
2026-06-09

一、案件介绍:胜诉后对方申请再审,我的钱还拿得到吗?

2021年初,甲(化名)与乙(化名)因一笔300万元的借款纠纷闹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50万元。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乙名下的一套房产,并准备拍卖。

就在拍卖公告即将发布的前三天,乙突然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理由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更让甲焦虑的是,乙的代理律师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还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一份“中止执行申请书”,声称“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甲一时间慌了神:难道对方一申请再审,我辛辛苦苦打赢的官司就要“暂停”吗?法院会不会解除对乙房产的查封?如果钱已经被我拿走了,会不会被要求退回去?

这些问题的背后,牵扯出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法律问题——再审审查阶段,原判决的执行到底会不会被停止?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申请再审≠停止执行

1. 法院裁判结果

针对乙的再审申请,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乙的再审申请。同时,执行法院明确告知乙:再审申请本身不停止执行,拍卖程序照常进行。最终,甲的350万元债权全部执行到位,乙的房产被依法拍卖成交。

2.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在审查乙的再审申请时,重点从以下两个层面阐述了法律依据:

首先,申请再审阶段不停止执行是法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意味着,再审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再审审查期间(即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阶段),原生效判决、裁定依旧具有强制执行力。乙所谓的“一申请再审就应停止执行”的说法,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只有在法院正式裁定“决定再审”后,才会中止执行。 同一法条同时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换言之,只有法院经过3个月的审查期,认为原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时,才会裁定中止执行。在此之前,执行程序不受影响。

三、法律分析:再审审查与执行程序的“博弈”与“平衡”

1. 核心法律认知颠覆:再审审查≠再审程序

很多当事人(包括一些非专业法律人士)容易把“申请再审”和“再审程序”混为一谈。实际上,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阶段:

  • 再审审查阶段: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会在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如是否有新证据、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等)。这个阶段不停止执行
  • 再审审理阶段:如果法院裁定“决定再审”,案件才会进入正式的再审审理程序。此时,原判决才会被裁定中止执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这个区别至关重要!很多债务人正是利用了申请人对法律的不了解,故意在败诉后“卡点”申请再审,试图制造“执行暂停”的假象,拖延时间转移财产。作为申请执行人,你完全不必被对方的一纸再审申请书吓住。只要法院没有正式下达“决定再审”的裁定,执行法官就不能停止对你的财产分配。

2. 已执行的财产会不会被“执行回转”?

回到甲最担心的另一个问题:如果再审最终改判了,我已经拿到的钱怎么办?

答案是:再审审查阶段,已执行的财产不受影响;再审改判后,可能需要执行回转。 但这里有三个关键点需要你记住:

第一,再审审查阶段不存在执行回转。 正如江苏法院网一篇文章所指出的:“启动重审程序的‘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是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只有在再审最终作出实质性改判后,法院才能依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启动执行回转程序。

第二,为防止执行回转不能,对方可以申请“反向保全”。 司法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担心将来执行回转有困难,可以在再审审理阶段向法院申请对原申请执行人已取得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也就是说,甲拿到的350万元,在再审审理期间可能被冻结,但仅限于再审审理阶段,而非审查阶段。

第三,如果你是胜诉方,收到钱后应合理规划,但不必恐慌。 只要你的债权是真实的、合法的,即便将来再审改判,也未必会完全推翻你已获得的财产。多数情况下,再审改判只是调整金额,而非全盘否定。

3. 法律风险提示与操作指引

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而言:

  • 风险点:对方可能利用再审审查期转移财产。虽然执行程序不停止,但如果对方在您申请执行前就已经将财产转移,执行将面临困难。
  • 解决方案:胜诉后应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并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不要等到对方申请再审后再行动。如果您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可以申请法院采取“执行前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而言:

  • 风险点:盲目申请再审不仅不能停止执行,反而可能因为“恶意拖延”而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讼权利,面临罚款或拘留。
  • 解决方案:如果确实有再审事由(如发现新证据、原判决程序违法),应尽快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并在申请时书面请求法院在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执行。同时,可同步申请“诉讼保全”,对已执行给对方的财产进行冻结,防止将来无法执行回转。

4. 相关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条文核心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执行(除特定案件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再审事由成立的,裁定再审;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诉讼保全措施在执行程序中自动转为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法院应当责令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5. 关于【再审律师】的专业建议

在再审案件中,律师的角色不是替当事人“喊冤”,而是精准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并预判再审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如果您是申请执行人,建议您咨询【再审律师】时重点问清楚三个问题:①对方的再审申请有没有法律依据?②对方申请停止执行的概率有多大?③您目前的执行方案是否足够安全?

如果您是债务人,【再审律师】需要帮您做的是:①在再审申请材料中明确附上“中止执行申请书”;②评估是否需要同步申请“反向保全”;③做好如果再审失败,如何应对执行程序的预案。

结语

再审审查与执行程序的关系,本质上是纠错功能与既判力权威之间的平衡。法律既不能因为一纸申请就动摇生效判决的执行力,也不能无视再审改判的可能性而让当事人的权利处于悬空状态。作为普通当事人,了解“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这一核心规则,就能在纠纷中牢牢掌握主动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每一件案件背后都有一个家庭的悲欢。如果您正面临再审或执行程序的困扰,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诉讼策略。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主动行动才是最好的维权方式。



? 律师资质信息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俞强律师

  •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
  • 领域: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犯罪等纠纷,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案件
  • 代表案例(再审与抗诉案件):
  • 江苏某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健康发展集团、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王某与南京某投资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某轩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周某斌、南京某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城某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汇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风险提示:本文所涉案例为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并作脱敏处理的分析性文章,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同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具体问题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但请注意,留言内容不构成法律服务关系。

(本文完)


•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