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丽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6日 7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周某,女,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闫丽,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耿某,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
申请人周某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耿某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中路185号润华翡翠城6号楼1单元12003室(房产权证字××号)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新乡市金谷阳光地带B24号楼1101室(房产权证字第××号)的房屋;豫G×××××号牌车辆一辆。申请人周某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900000元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耿某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中路185号润华翡翠城6号楼1单元12003室(房产权证字××号)的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耿某所有的位于河南新乡市金谷阳光地带B24号楼1101室(房产权证字第××号)的房屋;
三、查封被申请人耿某所有的豫G×××××号牌车辆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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