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雅姝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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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单位的遗留房产之争

发布者:孟雅姝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2日|分类:侵权 |19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原告系省某委下级单位原职工,多年前调职去深圳,退休回汉后突然提起房产返还之诉。省某委委托律师办理此案,律师了解到,20年前,原告在职时曾获得原单位房产(下称1号房)使用权,后离职前退回房屋,后该房屋又安排其他职工使用,房屋在房改中由该职工购买并办理了个人产权。后此人因为调换单位要在另外单位分房,再次退回房屋,省房产管理中心收回其产权证明并加盖了封存章。但原告诉讼中要求返还的是另一处房产(下称2号房),因时过境迁,具体情况均不得而知。在诉讼中,律师提出物权之诉之核心,谁是产权人谁主张权利,谁是侵权人,谁承担责任。谁是原告,谁承担举证责任。经律师调查单位原始内档得知,本案中,原告原单位在改制后已不存在,后人事、债权、债务等问题已归某托管中心统一管理。原告不应找省某委主张,本案主体错误。另原告主张房屋侵权,该房具体权属,位置,占用情况均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败诉责任。后原告又申请了调查令,查实其主张的房产已拆迁且不复存在,被拆迁人信息及拆迁补偿款等因年代久远,已无从查证,原告也无法证明被告曾经占有该房产。后经法院查明,原告与原单位曾经存在换房事实,1995年原告调离单位时,自愿将1号房屋退还给原单位,而单位亦同意将2号房退还原告,并要求另一职工(已调离公司)将2号房腾退给原告,后是否腾退不得而知。虽然有此前因,但该案件主体错误,且房产已无法退还,原告也无法举证,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1、涉房官司,应注意案由的选择和设计,选择侵权之诉,原告应对房产权属、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侵权主体和侵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只是枉费时间,无法获得胜诉。

2、因职工身份获得的房产使用权,在现今确实存在补偿利益。但前提是该权利仍然存在。本案中,原告在离职时已主动退房,且该房屋经改制后权属已实际发生变更,可以认定,该房产上的属于原告的使用权已灭失。如更多案例中,获得使用权后一直占有至今,其主张补偿则更容易获得支持,而本案,因事实不同应做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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