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原告数年后提出要求和某学校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律师接受学校之委托,了解到当时情况,学校系省某委下设在编单位,该职工并不是当时在编人员。对于历史问题,现工作人员很难知晓。鉴于此情况,律师思路为积极举证,收集了当时的机构编制文件,以及当时员工发工资的报表等材料。准备当庭随机应变。庭审中,原告自己提交了自己的尚未启封的个人档案及劳动仲裁材料。在当庭开启档案后,律师发现,档案明确记载了原告与省某委下设另一在编单位杂志社存在编制关系。杂志社现已经改制,本案第三人系改制后人员承担主体。第三人对这一事实亦当庭认可。劳动仲裁材料中亦载明了仲裁不受理的理由之一,已超过仲裁时效。至此,垫定了本案胜局。
律师建议:1、对于历史进程中的各式国家单位,要妥善处理因改制而发生的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否则,长期遗留后,无法准备获知并查实当时的真实情况。
2、对于个人来说,维权需找准主体,及时维权,任何权利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如及时维权,起码可以有效的向杂志社和第三人单位主张权利。
3、证据有时是一把双刃剑。举证要慎重,对于自己不确定的内容不要轻易举证,特别是做原告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