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雅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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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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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获得的房屋居住权,可不可以买卖或补偿,可以按什么标准实现补偿?

发布者:孟雅姝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5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原告单位改制后,因历史原因获得某商用楼使用权(居住权)之部分份额,后该地面临计划拆迁,单位将该楼整体出售给某房产商并签订合同,约定由房产商与各个居住职工分别签约实施居住权补偿,后其它职工均获得补偿。但原告因故未签约,亦未补偿。原告至开发商及单位处维权未果。律师收案后,对此类房产的历史案例进行了研究,了解到此类居住权之赔偿类似于所有权价值。一般情形下可按所有权之90%获赔,商用楼则按70%获赔。律师注意到,本案所涉主体合同中,单位在房屋总价分配上系遵循此规则,大部留作职工补偿,单位只取象征性赔偿,合法合理。律师确定按此合同方向进行诉讼。本案难点在于,原告未签订具体补偿协议,而房产商已获得所有权并登记,落袋为安后,促使其再次谈判有一定难度。在对开发商作基础履约能力调查后,律师快速了启动诉讼。诉讼过程中,律师主动和单位取得了联系,尽力游说获得了单位的支持,也从单位处获得了更多案件信息和补偿依据。另一方面,积极与法院联系沟通,要求房产商配合调解。后本案当庭获得了调解,原告获得了满意的补偿金额。

律师建议:房产居住权,是一种类所有权的权益,具备财产性质,亦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在拆迁或买卖等行为中,依法应该获得补偿。民法典生效实施后,成为新的物权种类,目前,已可以至房产部门依法登记。当你拥有类似权益时,一定要重视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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