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包工头李X和包工头胡X因某工程转包行为发生纠纷,胡X起诉至法院要求李X支付该工程劳务费用,李X委托本律师应诉。律师收案后了解到,本案工程系多重转包行为,除两人外其上还有发包方和承包方两个公司,公司又违法转包给个人包工头。李X并不是提供劳务者,而是包工头,工地上其它工人均为其雇用。该工程因发包方问题致入场不久即停工,当时没有办理结算。
律师认为,1.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不是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是包工头不是提供劳务者,工程施工人员均由原告雇佣,原告索要的是施工工程款而不是劳务费;2.原、被告之间没有进行结算,原告应当向发包人公司要求验收并主张工程款。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被告只是中间人,发包人和承包公司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对此是明知的,二公司至今未向被告支付任何工程款;3.原、被告签订的《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系违法转包的无效合同,原告不能依此合同主张工程款;4.工程于2016年12月底停工,至今已超过诉讼时效。庭审过程中,原告因没有理清法律关系,自己提供了《合作协议》及《工程结算单》等证据,印证了转包事实,且工程结算因为只是单方自制也没有获得法院认可,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据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为多次转包,且原、被告均以个人名义进行土石方工程承包,均不具备土石方工程的承包资质,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原告依该合同已进行了工程施工,被告依法应当按照原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给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但因原、被告对于实际工程量并未结算,原告对其已发生的工程量举证不足,且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错误,故本院对于原告诉请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依法全部驳回。(详见(2020)鄂1125民初2324号)
律师建议:1、在工程类合同纠纷中,理清法律关系是重要的第一步。如是提供劳务者,或可成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如农民工、建筑工人),则可依主张工资和劳务费等思路向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依法维权。如是个人包工头,则成立工程转包关系,该行为虽定义为违法且合同无效,但认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但仍需要原告提供工程实际施工并已经结算的证据,否则不能依法主张工程款。2、原告举证须慎重,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