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雅姝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者:孟雅姝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9日|分类:工程建筑 |801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3年11月,被告陈某某因与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合伙承担宜昌某汽车市场工程,发生合伙利润分配纠纷,后原告公司将被告陈某某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16万并承担逾期利息。

陈某某委托律师代理此案件。

2014年5月,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9万余元。

2015年1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调解文书,双方确认被告应退工程款为6万余元。

本案代理终结,律师为当事人避免了10万元损失。


办案过程

律师收案后了解到,被告与原告之间基于合作协议已经于1年前分配完毕,但因被告在整个工程过程中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如垫付人工费支出,垫付税费等,均没有保留相关证据,且因其并不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的专业术语,签订的协议与其自己的认识并不一致。基于此,因被告是应付方,律师建议对相关借支单部分提出鉴定要求,以获得充分时间。另一方面,律师对于工程合同的结算分配进地了详细的研究,发现了在结算中对于被告分配利润有利的项目。最后,积极要求被告配合取证,在发包工程方汽车市场也争取到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垫付的支出。

综合以上策略,案件如期拖延,后一审判决仅支持原告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在当事人的要求下,又提起上诉,后经调解,最后只要求被告支付6万余元。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在工程建筑合同中一定要注意细节问题,并保持高度谨慎,对合同的解理,应请专业工程预算、决算人员进行咨询。否则容易陷入被告。在工程过程中,更应该保留票据、签单及一切书面证据,否则事后举证,事倍功半。

在诉讼中,如诸事不利之时,不防转换一下思路,以时间换空间。本案历时两年多,在无边的等待中,原告以前较高的期望值已被消磨怠尽,所以最终与被告进行了调解,被告支付了最低的对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