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宜昌分公司因与被告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热电有限公司发生建筑工程欠款纠纷,将三被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此案件。涉案标的600余万。
被告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被告某热电公司的工程,后转包给原告公司宜昌分公司,原告公司派出本案第三人王某某全面负责该工程,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被告集团公司后与王某某进行了工程结算,并按约定支付了工程价款600余万。但原告因内部管理出现问题,认为王某某的结算行为无效,该工程的实际工价为1200余万。双方发生纠纷。
办案过程
律师在收案后,梳理了几方的关系,认为依据第三人王某某的书面代理权限,结算协议依法有效。并且依据工程合同的付款金额及付款方式,被告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如约付款且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虽理由众多,但可能缺乏有效证据, 其行为不过是虚张声势,其内部管理问题无法必然导致王某某的所有代理权限无效,也无法必然导致王某某与被告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协议无效。
仲裁结果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公司及其宜昌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胜诉的关键点在于建立完整的证据链。因原告的诉状及证据混乱,无非是想扰乱法官的思路,所以更需要在诉讼策略上清晰、简单、明了,以顺利引导法官的思路。于是从整个工程合同,代理,付款,结算,各个环节均进行了有效举证。特别是分期工程款票据的计算,金额与合同约定及结算的相互吻合,支付时间等细节情况,都进行了一一印证。相反,原告的举证环节证据薄弱,且无法自圆其说,导致其败诉结果。
综合,在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涉案金额巨大,要求施工双方更要注意细节问题以及书面形式的确认。并且要在整个工程期前后呼应,保持连续性和完整性,才能避免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