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雅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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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合同无效

发布者:孟雅姝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242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原告朱某与被告某化工公司及另四名个人被告发生居间合同纠纷,起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诉请标的260余万。原告诉称某公司向案外人陈某借款3500万元,经原告居间介绍,与原告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居间费用为245万元,另由4个个人被告对居间合同项下的居间报酬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办案过程

律师受其中一个个人被告委托,代理了此案件。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对该案件的背景进行了充分的挖掘,了解到三个重要信息:

1.同一期间,原告作为债权人向被告某公司出借了960万元借款,由案外人陈某担任了居间人并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居间费80万元。

2.此两笔民间借款的约定利息都高达月息2%,已经达到了法律能保护的最高限额。

3.两笔居间合同的居间费明显畸高,与正常的居间活动服务费有最大差异。

综合以上,律师认为虽然本案的相关证据,借款,保证合同,居间合同均为合法形式,也是原被告几方亲笔签字。但两份居间合同由原告和案外人陈某互为债权人和居间人,其行为并不是为了真正从事居间活动,其真实目的是民间放高利贷行为,以变向再次收取非法高额利息。

仲裁结果

本案于2015年8月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律师据理力争,本案于10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并未提起上诉,本案代理终结。律师为当事人避免了260余万的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认为,近年来民间放高利贷行为众多,引发纠纷无数。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遵守法律制定的红线,年利息不超过24%(现在可放宽至36%)。否则,其它各种变向收取高息的行为及为此签订的协议,均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认为居间合同的性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欲从中谋取非法高息,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体现了法律实事求是,公平正义的精神,也体现了法官自由心证,追求公正的创造性,是一大判决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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