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波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销售商品房存在欺诈导致合同解除的,购房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3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在宋某与中山某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开发商销售人员承诺能协助办理到购房的证明,宋某才与开发商签约。后因宋某无法提供当地社保或纳税证明,作为限购对象无资格购买房屋,导致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宋某支付违约金15万余元,一审判决认为合同应该信守,判令支持原告开发商的诉求。

     宋某败诉后,委托我所律师提起上诉,在二审代理中,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当时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与开发商销售人员的讯问笔录,证实到销售人员为销售房屋,承诺代办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开发商存在过错,故其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改判维持解除合同的判决,撤销支付违约金的诉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