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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明的房屋的继承法院不予处理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0日|分类:继承 |10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在梁某所涉的继承案件中,案涉房屋建造在宅基地上,有加建及加层申请表,但未办产权证书,一审对该房屋按继承份额进行了处理。在二审中,佛山中院认为,涉案房屋由房和地两部分组成,房屋的部分没有取得产权证明,故本院只对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宅基地进行处理。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中房屋的继承处理予以撤销,仅对宅基地的继承份额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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