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1,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2,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
我作为上三位上诉任代理律师,被上诉人和基本案情如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
一审被告:平顶山市A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代1、代2、戴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一审被告平顶山市A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1. 代1、代2以A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名义与冯某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四条“结算方式及单位”中约定,建筑面积每平方348元;主体工程暂定每平方米230元;二次结构砌体工程每平方米50元;粉刷工程每平方米70元;建筑面积按河南省预算定价(2008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双方之间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冯某施工的建筑面积如何确定,该问题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是否应由相关专业鉴定部门按照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对该面积数额进行确定。
2. 一审应在查明涉案工程目前施工现状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节点确定冯某主张的工程款具体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代1、代2、戴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1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