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晓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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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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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温晓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7日|分类:综合咨询 |9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平顶山A公司,

被申请人:蔡某,男,

我作为蔡某代理律师,基本情况如下:

A科技公司申请称,平仲裁字〔2019〕第***号裁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事实与理由:1.2017年6月6日,A科技公司与蔡某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循环工业园内的31.5亩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厂房设备、办公楼等资产转让给蔡某,但蔡某并未实际上按照协议约定向A科技公司支付资产转让费用200万元,由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42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若因资产转让费用引起争议,蔡某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蔡某却没有选择诉讼。之后,蔡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又被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9日以裁定书的形式驳回其请求。该申请被驳回后,蔡某仍然没有提出执行异议诉讼,实质上已丧失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2.2019年7月22日,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在A科技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平仲裁字〔2019〕第***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存在明显违法问题。⑴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资产转让协议的第一、二条明确约定“将租赁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但依照《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该项权利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协议签订之后,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故该协议中约定的面积31.5亩土地使用权并未发生转移,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故蔡某无权以所有权或使用人的资格享有其权利。但裁决书无视土地管理法规,仅以当事人协商一致为理由确认协议有效错误。⑵仲裁裁决书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仲裁案件中A科技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未收到仲裁庭的任何通知,缺席情况下A科技公司无法收到案件材料,又未能在仲裁程序中获得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本案审理中A科技公司称蔡某存在隐瞒《承诺书》重要证据的行为,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蔡某辩称:1.平仲裁字〔2019〕第***号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2.关于程序问题。平顶山仲裁委受理蔡某的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A科技公司,依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事实上,仲裁委通过各种方式通知A科技公司,A科技公司均消极应对,仲裁裁决书中对此也予以详细说明,A科技公司系主动放弃权利,因此A科技公司认为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3.A科技公司在撤销申请书中所述其他情况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列举的6种情形之一,不应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A科技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蔡某在仲裁委开庭审理过程中存在隐瞒证据和伪造证据的情形。⑴《资产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合同的争议管辖方式为仲裁,因此就该协议引起的纠纷应当通过仲裁进行,而非诉讼。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420号民事裁定书系因第三人蔺丹丹对A科技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西吴庄村新华区循环工业园内的土地31.5亩及地上相应的附属物采取保全措施后,蔡某提出的保全异议。该案中蔡某是将《资产转让协议》作为证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非是对协议本身的诉讼,不属于新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因此(2019)豫0402民初420号民事裁定并非是对协议本身效力的否定。该裁定作出的时间是2019年4月19日,后随着A科技公司与蔺丹丹案件的进展,蔡某又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A科技公司在申请书中所列的情况不属实。⑵关于《资产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土地管理法》的变更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条规定,关于合同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不主张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事实上,关于涉案场地在内的工业园区,系为响应政府政策而某的,并未进行相应的土地变更登记,仅与西吴庄村签订了协议,A科技公司因为经营效益问题已经拖欠西吴庄村的租赁款,在此情形下,经西吴庄村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同意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综上,A科技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申请。

......

法院审理期间,A科技事故提供:证据1.谢少杰《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A科技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没有收到蔡某支付的转让费用;A科技公司没有收到平顶山仲裁委的任何开庭通知。证据2.蔡某《承诺书》1份,拟证明蔡某未在承诺期限内支付转让费,资产转让协议作废,仲裁委以法律形式确认协议有效,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证据3.《资产转让协议》1份,拟证明该协议第二条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该约定无效,在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委确认该协议有效错误。证据4.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420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A科技公司未收到蔡某的资产转让费,且蔡某也无合法证据证明A科技公司收到转让费;资产转让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已由法律文书确认;针对该裁定书,蔡某没有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裁定书已生效。证据5.仲裁生效证明书所附的送达回证,拟证明平顶山仲裁委送达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单位送达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签收的规定。而A科技公司未授权高英杰接收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也不认识高英杰,高英杰没有资格接收法律文书,故裁决书送达程序错误。蔡某对A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对证据1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平顶山仲裁委已经通过合法通知手续向A科技公司送达,但并非必须向法定代表人本人送达。证据2、3属于仲裁裁决中的实体问题,不属于仲裁法58条申请撤销仲裁的情形,其他意见同答辩意见。证据4民事裁定书系蔡某提出的保全异议,并非是对《资产转让协议》本身的审理。证据5平仲裁字〔2019〕第***号裁决书中已经明确说明进行了合法送达,事实上谢少杰在该送达过程中拒绝配合,因此采用留置方式送达,并配有图片及说明。

以上事实,有平仲裁字〔2019〕第***号仲裁卷宗、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裁决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就本案而言,A科技公司主张的《资产转让协议》效力问题属于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利予以认定的实体问题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事由,法院依法不予审查。法院只审查A科技公司提出的平顶山仲裁委送达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蔡某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平顶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则仲裁程序事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当符合《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相关规定。《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直接送达或者以留置、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2019〕第***号仲裁案件审理中,平顶山仲裁委在邮寄送达材料被退回的情况下,其工作人员直接到A科技公司的注册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平郏路西新华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内)进行送达,A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营业执照及特别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地址仍是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西吴庄村,庭审中A科技公司也未提供该公司变更办公地址的相关证据。平顶山仲裁委工作人员在A科技公司向该公司门卫高英杰进行询问,确认其在公司的身份后送达了相关材料,后高英杰亦接收了平顶山仲裁委直接送达和邮寄的相关文书。综上,平顶山仲裁庭送达程序并无不当,仲裁庭进行缺席审理亦不违反法律及仲裁规则之规定。A科技公司以仲裁送达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蔡某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A科技公司申请称蔡某在仲裁程序中隐瞒了重要证据《承诺书》,经查阅仲裁卷宗显示蔡某在仲裁案件中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6日的《承诺书》,故对于A科技公司关于蔡某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A科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顶山A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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