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李X诉贺X及某房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XX审理,李X诉称其与贺X经某房产经纪公司的介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贺X将郑州某处的房屋一套出售给李X,合同签订后,李X向贺X缴纳购房定金5万元,向某房产经纪公司缴纳佣金222800元和代办费2000元。李X与贺X的定金首付书约定,如收取定金的乙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李X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系李X无法办理贷款,同时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额缴纳房款的义务,贺X随后将涉案房屋售于第三人。但经过代理人在庭审中向对方的询问及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可以确定的事实系李X因自身原因产生征信问题,导致无法办理贷款,但代理人在庭审中明确说明这并非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合同中还约定,如办不成贷款,还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全款支付房款,但李X也未支付。因此导致涉案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在于李X,而非贺X。最终法院支持了贺X的诉求。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全面调取证据,代理人建议贺X还提出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主要是为去银行办理调取李X不能办理贷款的证据,也是为打赢诉讼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