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晓锋律师

  • 执业资质:1410420**********

  • 执业机构: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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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并非是有借条就可以

发布者:温晓锋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2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原告以载有“为明确承诺人的义务,现对借款以及担保重新确认,截止承诺书作出之日,承诺人共借到原告总金额一百余万元。承诺人为被告的名字”的承诺书一份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承担还款义务。承办律师借到委托后,了解到该承诺书上记载的借款金额并非是借款,而是对未付利息的一种约定,而事实上利息已经在另一个诉讼中已付清,但已处理的诉讼案件中并未出现这张承诺书。因此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律师点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因此仅仅是一张“借条”或者“承诺书”,不能够直接认定借款关系的发生。承办律师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发生。

承办律师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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