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生育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孕产妇生育信息达到五百条以上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孕产妇生育信息,未转售牟利且未造成信息流出扩散的,仍应适用前述规定定罪,但可以综合其获取信息的目的、数量、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罚。
张国贵律师
孕产妇生育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孕产妇生育信息达到五百条以上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孕产妇生育信息,未转售牟利且未造成信息流出扩散的,仍应适用前述规定定罪,但可以综合其获取信息的目的、数量、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