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量股东对公司意思形成的控制程度、公司向股东利益输送、逃避公司到期债务清偿等因素,判断股东是否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进而判断是否否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和躯壳,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控股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张国贵律师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量股东对公司意思形成的控制程度、公司向股东利益输送、逃避公司到期债务清偿等因素,判断股东是否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进而判断是否否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和躯壳,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控股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