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随时可撤回”的投资方式,投资没有真实资金需求并受其职权管理或制约的公司或者项目,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没有实际出资”。该未实际出资的国家工作人员亦未参与管理、经营,却获取“分红”“利润”等收益的,属于受贿行为。
张国贵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随时可撤回”的投资方式,投资没有真实资金需求并受其职权管理或制约的公司或者项目,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没有实际出资”。该未实际出资的国家工作人员亦未参与管理、经营,却获取“分红”“利润”等收益的,属于受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