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寄送达(主要为“法院专递”方式)的核心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中。核心规定如下:
一、 适用条件与范围
- 适用前提: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 除外情形:受送达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指定代收人同意在指定期间内到法院接受送达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法律规定或国际条约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不适用邮寄送达。
二、 送达地址的确认与推定
- 确认义务:当事人起诉或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确认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含邮政编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当事人拒绝提供的,法院应告知不利后果。
- 推定地址:当事人拒不提供、提供不准确或变更地址未及时告知的,自然人以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 约定地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地址为送达地址。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