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与实质相统一、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综合判断标准。"利用职务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如单位负责人利用领导、指挥、监督等管理职权),也包括利用工作中形成的机会和便利条件(如工作人员偶然接触他人管理的财物、熟悉周围环境等劳务活动上的便利),后者也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对"非法占有故意"的判断,应结合事前通谋、分工配合、事后分赃等客观事实综合认定。案例中,行为人虽未直接占有赃款,但与他人约定退休后收取1000万元,对虚增面积、骗取补偿款明知并积极参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的行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