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关键是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非形式上是否交接。"小金库"资金属账外资金但不改变公共财物性质,以隐蔽手段将公款转移至个人实际控制的境外账户,即已完成非法占有,犯罪已既遂。离任交接发生在贪污完成之后,且可能受被举报、被调查等外部因素影响,属对赃款的事后处分,不影响定罪。本案中通过虚假合同形成差价款转入个人香港公司账户、销毁账目、隐瞒其他管理人员,资金完全脱离单位监管,已具备非法占有故意和行为。交接系在被举报后近三年才作出,且资金此前已大量用于个人消费,足以印证非法占有目的。事后交接或归还仅为量刑情节,不影响定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