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定贪污还是民事责任,区分关键在于合同关系中是否存在公权力滥用,以及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实质上的抗辩和追责能力。民事合同纠纷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自愿缔约,不存在权力渗透或控制关系,受损方可依约主张权利。本案中,行为人既是本单位采购项目审批管理者,又是对方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使己方公司中标,付款后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公款占为己有。单位虽形式上享有追索权,但因审批、验收、付款等环节均由行为人掌控,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无从知晓,无法有效行使权利,公共财产已实际脱离控制并遭受损失。应坚持实质判断,不能因履行了审批程序或合同形式完备而否定贪污罪成立。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