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该义务不因父母是否有固定工作而消灭。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标准,优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以子女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基础,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 20%-30% 比例核定;无任何经济收入的,可用个人财物折抵抚养费,特殊情况下可适度调整比例,但不得低于保障子女基本生活的法定底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