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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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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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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类型低价转股不核定征收税款的情形?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1.股权激励


公司为了激励员工授予的股份。并且约定该股份以后只能在公司内部转让,不能对外转让。


即便是在企业内部转让价格也要合理且真实。

不能是上个月A员工10元/股转让,而这个月B员工5元/股转让。


而且股权激励是符合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比如激励对象必须是特定有资格获得股份的人群,授予人数和股权比例是符合相关规定。


2.政策调整


如果能提供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行业受到重创,造在公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低价转股税务也可以不核定。


前几年的教培行业,疫情物资生产企业,国家政策明令禁止,产品已无市场,低价转股也是合情合理。 


3.近亲属间转股


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上述几种关系属于“近亲属”,在法律意义上是有继承权利的。继承是不交税的,按照这个原理,股权转让也是可以低价转股不核定。


这也给了间接亲缘关系之间转股的筹划空间。通过多次间接转股达到符合直系亲属转股低价不核定条件。


4.自由裁量


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偏低有自由裁量权。

转股双方都可以提供“低价转股”的有效证据,由税务机关来判定转股收入是否合理。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