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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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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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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没有缴纳出资转让股权,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依据?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次举报


1、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已符合加速到期情形的,其违反资本充实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原股东恶意转让股权是在出资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出资义务。恶意转让属于恶意串通的具体表现形式,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应综合公司债务形成时间、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权转让时间、转让原因、受让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受让人是否明显无出资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认定。

3、在股权经过多手转让情形下,判断能否追加历任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主要标准仍应是其“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届满或存在恶意转让、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形。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