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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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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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婚姻状况离婚原因的陈述考察点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次举报


1. 婚姻关系已彻底破裂

本案中,原、被告于(具体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因(具体原因,如长期性格不合、家庭暴力、感情不忠等)导致感情逐渐恶化,双方已无共同语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经多次努力沟通和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破裂已达不可挽回的地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2. 对方行为对婚姻破裂的重大过错
本案中,(被告/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如:家庭暴力、婚外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具体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基础,也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互爱义务,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原告应对婚姻的破裂承担主要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