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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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严重残疾”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2次举报
2024-06-07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何为“严重残疾”,《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8月3日)均规定,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一般将6级以上残疾视为“严重残疾”。从多年实践情况来看,上述规则有利于严格把握升档量刑标准,在一般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之中实施效果良好。


但是,在极个别案件的处理之中,一律要求6级以上残疾才能认定为“严重残疾”,可能不利于对被告人罚当其罪,也不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有效维护。


一方面,可能存在虽然残疾程度未达到6级以上残疾,但对身体不同部位造成多处不同类别残疾、特别是多个7级或者接近等级残疾的情况,对此单一来看可能未达“严重残疾”,但综合观之可谓不亚于“严重残疾”。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身心具有一定特殊性,正处于身心发育的重要阶段,伤害造成的同样残疾后果,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无疑会远超成年人。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