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何为“严重残疾”,《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8月3日)均规定,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一般将6级以上残疾视为“严重残疾”。从多年实践情况来看,上述规则有利于严格把握升档量刑标准,在一般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之中实施效果良好。
但是,在极个别案件的处理之中,一律要求6级以上残疾才能认定为“严重残疾”,可能不利于对被告人罚当其罪,也不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有效维护。
一方面,可能存在虽然残疾程度未达到6级以上残疾,但对身体不同部位造成多处不同类别残疾、特别是多个7级或者接近等级残疾的情况,对此单一来看可能未达“严重残疾”,但综合观之可谓不亚于“严重残疾”。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身心具有一定特殊性,正处于身心发育的重要阶段,伤害造成的同样残疾后果,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无疑会远超成年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