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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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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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的构成条件?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次举报
2026-04-04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必须同时满足:一是主体要件,行为主体必须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经营者不构成该行为;二是主观要件,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价格手段会使交易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仍积极实施或放任该结果发生;三是客观要件,经营者实施了法律、规章明确列举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欺诈行为,而非轻微的价格标注瑕疵;四是因果关系要件,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交易意思表示。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