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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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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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的主管故意?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次举报
2026-04-04


 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法定的价格欺诈行为,即可直接推定其具有主观欺诈故意,无需消费者或执法机关额外举证;经营者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故意、不存在过错的,可不认定为价格欺诈。

  可直接推定主观故意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等标示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交易;通过积分、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