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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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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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不侵害建工工人利益为前提.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9次举报


于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极大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常倾向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以获得资金。而部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为保证其自身权利,则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施工单位出具的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承包人原则上有权事先或嗣后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的放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需综合承包人的放弃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的清偿能力进行判断。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