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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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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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的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理应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股东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有过错的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