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赔偿范围: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承包人先使优先权的条件、时间和方式
1、行使优先权的条件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这也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首要的实质条件。同时,行使优先权所要实现的债权,应是按合同已满履行期限的债权。如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可分期支付,而分期的债权没有到履行期限,则承包人也不能行使优先权。
(2)承包人应履行催告义务
首先,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价款,承包人尚不能立即行使优先权,应向发包人催告,即督促发包人支付到期价款,并在催告时给予发包人一个宽限期。
2、行使优先权的时间
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之日或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行使优先权的方式
(1)协议方式: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可协议以建设工程折价,既可以折价给承包人,也可以折价转给第三人,只要不损害其他第三人债权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2)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行使优先权的申请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进行公示,使标的物所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机会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公示的期间,可以参考民诉法的“公示催告程序”,规定不得少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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