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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二)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592人看过


二、赔偿范围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承包人先使优先权的条件、时间和方式
1、行使优先权的条件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这也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首要的实质条件。同时,行使优先权所要实现的债权,应是按合同已满履行期限的债权。如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可分期支付,而分期的债权没有到履行期限,则承包人也不能行使优先权。
  (2)承包人应履行催告义务
  首先,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价款,承包人尚不能立即行使优先权,应向发包人催告,即督促发包人支付到期价款,并在催告时给予发包人一个宽限期。
2、行使优先权的时间
  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之日或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行使优先权的方式
  (1)协议方式: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可协议以建设工程折价,既可以折价给承包人,也可以折价转给第三人,只要不损害其他第三人债权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2)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行使优先权的申请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进行公示,使标的物所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机会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公示的期间,可以参考民诉法的“公示催告程序”,规定不得少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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