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筑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三)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424人看过


4、下列工程不适用优先权的规定
  (1)承包人的债权不明确、有争议的
  承包人行使行使优先权以实现工程价款,必须首先已按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即工程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双方为此已进行工程决算,使承包人工程价款明确。如承包人自己违约,致发包人拒付价款,或双方对工程价款有争议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权。
  (2)按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
  所谓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应当解释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如:公有物即国家机关办公的房屋建设物及军事设施等;公用物即公共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公用图书馆、公用博物馆等。
  (3)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的
  (4)承包人未履行催告义务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