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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以个人名义大额借债,离婚后妻子无需承担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798人看过


在我们的生活中,婚姻生活不一定美满幸福。婚内,自己的配偶瞒着自己大额借款,甚至拿房屋抵押贷款,那自己离婚后这些债务是否还需要我帮忙偿还?下面就由静芸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详细说明。


    何某与徐某于20088月结婚,20175月离婚。2017124日,何某将房屋作抵押,向卢某、张某借款,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及利率。后卢某、张某分别向何某转款180万元、70万元,何某向两人出具借条。2017427日,何某向张某转账50万元,其余欠款未归还,遂引发诉讼。

   本案争议点在于系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尽管本案系争债务发生在徐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徐某具有正当职业和收入,何某所借款项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何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未取得徐某签字或者事后追认,卢某、张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徐某和何某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徐某和何某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故系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某无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夫妻债务纠纷的判断,可以从三个层面切入:

   1.从债务形成时间上看,是否发生在是否具有实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同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不管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所举,抑或是双方离婚之时,仍应共同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2.从意思表示上看,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意思表示的行为,当然应视为夫妻共同举债的行为,共债共签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由进行的开支从而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

   3.从证明责任分配看,债权人有无尽到举证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历经多次修改、补充与完善。债权人须承担的证明责任包括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尽证明责任,则需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我是赵静芸,武汉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如果您在生活中有关于武汉离婚律师费用等问题,欢迎您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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