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补偿性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
纯粹意义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所关注的仅是补偿受害人一方所受客观损害,却并不考虑侵害人一方的主观性因素(以下简称为“侵害方因素”)。而这正是其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间的核心区别。
惩罚性赔偿考虑了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主观动机、财产状况以及通过不法行为是否获利等因素。尤其是当侵害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 动机恶劣、具有反社会性和道德上的可谴责性的时候;其次,通过惩罚性赔偿使侵害人受到了应有的制裁,起到了抚慰受害人的作用,能够消除其报复的心理;最后,惩罚性赔偿兼具了特别与一般的预防功能,即通过对侵害人的威吓作用,对侵害人自身以及社会一般人产生预防作用,降低类似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发生率。
二、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1.惩罚功能。从英文中“惩罚性赔偿”使用“Punitivedamages”或“exemplarydamages”之词可以看出(尤其是后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心或曰根本目的在于“惩戒”。上述公式中的P部分实际上就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而付出的额外的代价。因该代价额计算方法不是仅仅基于受害人已经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不法行为人的既得利益,故一般较高。正因为它高于(有时甚至是几倍于)行为人的既得违法利益,往往能使行为人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从而能给予不法者应受的惩罚。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象一般是主观上恶性较大的“有资产者”,赔偿的“惩罚性”而非“补偿性”能有效地避免“有钱就可实施不法行为”的不合理状况。?
2.预防(或遏制)功能。在经济学上,当预期的责任成本大于(至少是不低于)违法收益,且这种责任成本现实性极高时,则能有效地遏制不法行为。如前所述,惩罚金p部分数额较大,惩罚性极强,在惩戒不法行为者的同时,会令其他意欲效尤者望而止步。刑法学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理论引进到这里,正得其所。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行为人(或加害人)本人通过惩罚起到特定的教育、预防作用,同时这种惩罚也警戒了其他意欲实施不法行为者,能起到很好的一般预防作用。与特殊预防作用相比较而言,一般预防更重要,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惩罚、预防功能和特殊、一般预防作用一样,都是一行为同时产生数效果。惩罚的同时产生预防作用,预防以惩罚为基础,又不局限于惩罚本身,而是扩展了它的功效。因此,惩罚性赔偿的两种主要功能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三、相关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文规定了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我国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补偿性赔偿和处罚性赔偿的相关属于区别,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特别是两种处罚的方式和目的都是不一样的,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更侧重于补偿性赔偿,这种方式有助于提升商业行为的活跃性。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
代持股协议风险分析下一篇
159人看过农村自建房出事故,工人、包工头、房主如何划分
160人看过下班途中车祸丧生,亲属能否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责
182人看过饮酒后死亡,家属向同桌8人索赔80多万,结果
213人看过狗闯祸了,主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03人看过“三责险”是否应该免赔
837人看过公交运输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