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在案件受理前,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含有给付内容。如非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一般而言,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较为严苛:
? 情况紧急;
? 当事人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
?应当提供明确、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的线索;
?应当提供明确、足额、无瑕疵的担保。
与此同时,诉前财产保全还有这些知识点需要掌握:
? 申请人在诉前保全申请书中应当对构成情况紧急进行说明或者专门出具情况紧急的说明;
?申请诉前保全可以选择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并非一劳永逸,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02诉中财产保全
是指在案件受理后,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申请,可以在申请立案时一并提出,也可在案件审理中途提出。(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