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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525人看过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分割是离婚制度的基础问题。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呈现上升趋势。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通过申请保全的方式,为事实查明和裁判顺利执行增加积极因素,以寻求公力救济的方式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在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其财产保全行权资格关乎诉讼程序的善意及公平,本文专题一议,希冀给予应对启发。

一、现实原因实然性

经梳理,在离婚诉讼前后,居于家庭经济优势地位的一方可能实施的行为类型,或发生其他引发必要财产保全的原因,大致包括:(1)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或类型复杂;(2)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由对方掌控支配;(3)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明显倾向;(4)对方有伪造婚内债务的行为或者明显倾向;(5)其他可能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

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司法立场并非简单中立,司法的价值取向有特殊性,法庭往往以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为目标,最大限度抑制家庭解体,对离婚自由持以带有保守色彩的尊重。由于财产保全裁定须在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时作出,故离婚案件容易忽略被告方的财产保全程序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法律规定显然赋予申请主体行权自由的操作空间。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主张分割的财产一般会申请法院调查和保全。原、被告虽均同意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亟待处理,准予保全申请自不待言。笔者认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情况下,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理由如下:

婚姻关系很大层面上是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在面对是否由公权力解除时,法院会极大尊重被诉一方的意见,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第一次起诉判决不离婚的是常态。虽然离婚案件请求的结果是以离婚请求是否被支持为前提影响其他请求的处理,但是否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由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居中裁判,并不必然受被告单方同意与否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限制。

2 . 财产分割系离婚案件一并处理的项下内容

“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有财产争议的离婚案件属给付之诉,如共有不动产、共同出资、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举债等常见情形,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需将夫妻共同财产一揽子处理到位,减少诉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显然,行权主体限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人民法院。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初衷即平衡各方权益,注重平等赋权,摒弃“谁起诉谁保全”的惯性思维和错误倾向。

4 . 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申请事由的法定性

一方面要求客观上存在财产状况不清、情况紧急、胜诉权利兑现难等事实,对“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进行评价,另一方面要求被告非基于主观恶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避免给相对方带来负担或是不利益,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离婚作为典型的家事纠纷,不适宜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对抗式诉讼的前提假设是双方当事人在竞争力与资源掌握程度上基本相等,以当事人自我负责为中心展开。经济条件在婚姻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也是诱发婚姻解体的重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超六成离婚纠纷案件,女性作为被告,收入差距过大导致双方地位不平等,女性相对于男性仍处于弱势,证据收集与提供较为困难,为“弱者的诉讼”


“国家建立司法制度的最大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这一窗口,给与每一个公民以公正的关怀,对每一个人的权益给与同等的关注。”故离婚诉讼中,应注重对妇女的额外保护和适度照顾,即以“个别的、具体的”实质正义为导向,畅通女性被告方申请启动保全程序,避免因离婚而使生活陷入绝境,是司法人文关怀的体现。


三、程序事项兜底性

1 . 提供保全担保

因此,被告在起诉后申请诉讼财保全要求提供担保,基于社会失信和滥诉的背景,几无裁量的余地。具体担保方式多样,流的担保方式是用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控制诉讼风险。杜绝以夫妻的其他共有财产来担保,这一点,需要格外注意。

原则上,夫妻在离婚之前的全部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案件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夫妻共同财产数量较多,关系复杂,或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利益,保全的财物受限于本案诉讼标的物,或者是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产,以满足申请人权利实现为目的与限度。

3 .特定条件下积极跟进解除保全措施

此外,如审理周期过长,被告在期限届满前应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财产保全并非当事人可以任意行使,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且一旦申请错误,需要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一般情况下,保全财产在属于正常保值的情况下,并不涉及到财产的实质性处分,离婚案件保全标的多为夫妻共同财产,疏误风险较低。但因保全错误导致权利人遭受财产贬值、收益损失的,属于侵权行为。

5 . 提供诉讼保全适用率矫正个案正义

在离婚纠纷中,虽然大部分案件均由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但仍需加大诉讼保全程序规定的宣传力度。在事实清楚、诉讼权利和义务明确的案件,被告方如单方要求分割财产但没有主动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因势利导,及时释明,提醒当事人注重依法运用保全手段,为裁判落地保驾护航,有效防止判决“落空”。


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充分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妇联等职能作用,加大调查令的配套适用,尽职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以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合力提升诉讼保全制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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