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构建要件实践研究之前,相关人员首要工作是全面理解与掌握现阶段有关正当防卫本质的两种学说,一是基于法律权益保护角度而言,正当防卫制度的制定与事实,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基于侵害人保护下降说角度而言,正当防卫制度的制定与事实,被侵害人因制止侵害人不法侵害行为时,由于手段过于严重,给不法侵害人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失,从而使得自己陷入合法权益冲突的险境中,进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性下降。笔者认为两种学说在实践中,都有着侧重点,实践中应该兼顾两种学说,正当防卫标准、限度的制定,需结合侵害人保护下降说,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必要限度的合理性。所谓“防卫意图”,指的是被侵害人意识到侵害人不法侵害行为将会持续对自身带来危害,为了避免危害扩大化,或者说不想侵害人不法行为造成自身损失更多的合法权益,考虑通过自身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基于防卫意图角度分析,刑事法与民法就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的差异,但是在认定范围上有着明显的差异,民法更加强调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脱离民事侵权范围;然而刑法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超越了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注重利益损失大小,侧重硬性规定,一旦超出法律界线,就要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所谓“防卫起因”,指的是引起防卫行为的不法侵害。刑法与民法在认定标准中大部分相同,但是在少部分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就以“侵害紧迫性”为例,民法显然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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