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受民法所涵盖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制约,因此,应当说,民法理论的一般原则适用于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障手段和分析方法。民法是一套私法或一组私法,在私法中可以称之为“普通法”;知识产权只能被视为一个子集,而私法是“特殊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如下:民事主体是平等的和自主的,销售合同是对等的和有报酬的,民事行为中的应收款和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公平的,有关权利不得滥用,也不得以违背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共政策方式行使。这些原则和理论构成了民法的“基础”,尤其是构成了将这些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产权的主体,如权利持有人、权利许可人和专利权的使用者,也都是相互独立的。授权的专利使用者为同等报酬的交易支付一定的报酬,权利人获得知识成果报酬,权利人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使用期限并取得有价值的收益。同时,对权利的使用者来说,只有在权利使用的限度内,才能行使权利设保人赋予的权利,而且不得滥用过多或未经授权的部分。同时,商标、版权或羽毛的使用只是良性的,与社区有关,以创造价值和经济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和执行混合法令,损害他人、集体社会和国家利益,共同体可能会怀疑,民间社会也反映了这一点,民间社会致力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尊重已被削弱的公共法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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