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由于有《民事诉讼法》而没有出现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的情况,但涉及到经济纠纷的审判一直采用的是与民事审判相同的程序法,除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外,出现“某一经济违法案件可能没有或暂时没有直接受害人”等情况时,一般不会按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审判。这时就因为经济纠纷没有专门的诉讼程序法,而导致了很多案件被搁置或审判存在盲区,导致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不能得到保证,经济法的价值无法真正体现。关于建立新型经济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要根据经济实体法要求尽快制定出台经济诉讼法。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可以使经济法的独立性得到确认。经济诉讼法只是经济部门内的程序法,可以在它的内容,如拓宽原告起诉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等问题方面予以相对的限制和规定,以此来区分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二是要加大专业法官队伍建设。由于经济纠纷往往归民事法庭处理,我国现有法官中具有专业经济法理念者并不多,需要培养大批专门性人才,建立起一支专业法官队伍,以保证经济法在审判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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