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衍生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有关其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民法方面,没有确切的内容。首先,透过观察《宪法》和《民法通则》等内容,不能找到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到个人合法财产的信息,而对于其余合法财产却也没有做出明确的阐述,无形之中为民法对虚拟财产保护的解释提供了空间。其次,纵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法规,发现当中同样尚未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保护,不过却也没有否定这方面保护工作的存在意义,这同样给后续相关的司法解释奠定了基础。结合上述立法实况对比分析,当前我国在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问题上,还没有提供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和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相互对比,未予以专项立法,一旦说滋生出任何形式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现象,将无法尽快妥善地加以处理,进而令互联网空间埋下重大的安全危机。截至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矛盾冲突案例此起彼伏,不计其数,希望有关立法和司法机构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力求予以协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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