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强调凭借电磁形式进行网络空间存储,具备一定的使用和交换价值,属于模拟和人控的财产性利益。尽管说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不过仍需得到民法的保护。至于其具体特征则表现为:
(一)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实际上就是在服务器中存储的电磁记录,其存在、交易使用等,都需要依靠计算机、移动端、互联网进行,虚拟性正是其区别于其他现实财产的主要特征。
(二)可再现性
网络虚拟财产通常通过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储存,如若说数据丢失,还能够配合先进的技术方法进行恢复,从而再现。因此,和有形财产相互对比,虚拟财产还具备有形财产所没有的可再现性。
(三)技术限制性
网络虚拟财产要呈现出明确和完整的电子数据,就不得不用到编程程序,这也给其带来一定的技术限制性。各类网络虚拟财产保留特定的电子数据,诸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就只可以用来增加特定游戏角色的攻击和防御力还有购买力,不能用于其它活动,即便是有再高端的技术,也不可以改变其应用范畴和能力。另外,作为游戏开发商,通常会赋予其所设计的虚拟财产不一样的等级和能力,等级高的虽然数量有限,不过能力的确强出不少,这也造就了某些虚拟财产的技术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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